粉塵層電阻率測定方法
粉塵層電阻率測定方法
1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粉塵層電阻率測定的試驗裝置、試樣、測定步驟、安全防護和試驗報告。
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(yè)粉塵。
本標準不適用于火或不依賴(lài)空氣中的氧即可燃燒爆炸的物質(zhì)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5604粉塵防爆術(shù)語(yǔ)
3術(shù)語(yǔ)和定義
GB/T 1560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(shù)語(yǔ)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3.1
粉塵 dust
細微的固體顆粒。
3.2
導電性粉塵 conductive dust
電阻率等于或小于103 Q • m的粉塵。
3.3
非導電性粉塵 non-conductive dust
電阻率大于103 Q • m的粉塵。
3.4
電阻率 electrical resistivity
在與粉塵規定的接觸面積、相距單位長(cháng)度的兩電極間測得的粉塵層的最小電阻值。
4試驗裝置
4.1測定試驗槽
測定試驗槽由絕緣底板,其上放置的兩塊不銹鋼電極及兩根絕緣端條組成,如圖1所示。不銹鋼電 極尺寸:長(cháng)(Z)100 mm、寬(5)20 mm?40 mm、高(五)10 mm。兩不銹鋼電極相距(21)10 mm。兩絕緣 端條尺寸:長(cháng)02)80 mm、寬(61)10 mm、高(知)10 mmo絕緣底板厚度5 mm?10 mm,材料為聚四氟 乙烯(或玻璃)。
4.2測定電路
測定電路原理圖如圖2所示,該電路具有7個(gè)檔次的直流電壓110 V,22O V,300 V,500 V, 1 000 V,1 500 V,2 000 Vo電壓輸出電路上有10 kQ的限流電阻,以保證電壓為2 000 V時(shí),線(xiàn)路短路 電流限制在0.2 A以?xún)?。全部電阻誤差均為5%,功率為0.5 W的高穩定性碳膜電阻。
也可采用其他類(lèi)似性能和準確度的電路。
5試樣
5.1試樣粒度
試樣應制備成均質(zhì)的,并且具有代表性。
試樣應通過(guò)標稱(chēng)孔徑為75 的金屬絲網(wǎng)或方孔板試驗篩。如果對比較粗的粉塵進(jìn)行測定,可用
孔徑高達500 Mm的試驗篩,但在試驗報告中要寫(xiě)明試驗篩標稱(chēng)孔徑。
5.2試樣水分
應將水分的測定結果寫(xiě)入試驗報告。
5.3試樣保存
試樣應置于密閉容器中保存。
6測定步驟
6.1空試驗槽電阻測定
在兩不銹鋼電極和絕緣端條安裝到位的情況下,測定空試驗槽的電阻R。。電阻值按式(1)計算: VtR{
Ko =-^- 10 000 ( 1 )
V o
式中:
R?!赵囼灢蹨y定電阻,單位為歐(C);
Vt——施加電壓,單位為伏(V);
Rf 電阻檔級,單位為歐(Q);
Vo——電壓測量值,單位為伏(V)。
6.2粉塵層電阻測定
把經(jīng)過(guò)稱(chēng)量的粉塵倒入試驗槽中并充滿(mǎn)試驗槽的各部位,然后用一直尺沿不銹鋼電極頂面刮掉多 余的粉塵,將刮掉的多余粉塵清掃、收集加以稱(chēng)量,從而計算出試驗槽中粉塵的添加量。從低到高順序 施加各個(gè)檔次電壓的情況下測定粉塵層電阻所測電阻R,同樣按式(1)計算(式中R。換成J?s)o
施加每個(gè)電壓值的時(shí)間至少10 so如果極化明顯,則需要更長(cháng)時(shí)間。
6.3電阻率計算
如R。大于等于10R時(shí),粉塵層的電阻率按式(2)計算:
p = 0.001Rs Ch X Z/Z1) ( 2 )
式中:
p ——粉塵層電阻率,單位為歐米(Q?m);
R——粉塵層測定電阻,單位為歐(C);
h 電*度,單位為毫米(mm);
I 電極長(cháng)度,單位為毫米(mm);
Zi ——兩電極間隔距離,單位為毫米(mm)。
如果R。小于10R,時(shí),則粉塵層電阻率按式(3)計算: p=Q.Q01Ra XRo/(R° —RD Xh X (3 )
7安全防護
7.1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,防止發(fā)生火災、爆炸,保障測試人員的安全及健康。
7.2對粉塵進(jìn)行處理前,應考慮粉塵的毒性,如果材料具有毒性或刺激性,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。 7.3試驗裝置應進(jìn)行良好接地。
GB/T 16427—2018
8試驗報告
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:
a) 試樣名稱(chēng);
b) 試樣來(lái)源;
c) 試樣粒度;
d) 試樣水分;
e) 試驗槽粉塵質(zhì)量;
f) 試樣粉塵層電阻率測定結果和所測電阻率與103 Q?m這一判定界線(xiàn)的對比結果;
g) 試驗環(huán)境溫度、濕度;
h) 試驗采用標準(本標準編號);
i) 試驗日期、試驗人員(簽名)。